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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2- 20 10: 36浏览次数: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特别行政区:


《阿坝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

阿坝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游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四川省景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诚信自律、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旅游市场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 民族宗教、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商务、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旅游市场运营管理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旅游市场食品安全培训和自查自评,加强旅游市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包保干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食品经营主体的督导频次,督促企业按要求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旅游协会应加强旅游诚信经营体系建设,制定旅游市场食品经营行规行约,引导辖区内的旅游市场食品经营者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第九条 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阿坝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第二章部门监管职责


第十条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推动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调联动机制。负责覆盖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消费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商标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负责对旅游市场食品经营活动亮证经营、明码标价、进销货台账、店堂招牌广告的内容、计量、诚信经营承诺、食品抽检、企业信用惩戒、先行和解消费纠纷等进行整治规范。

第十一条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寺庙及僧尼经营行为监管,查处假冒僧尼、利用宗教佛事等活动向游客推销旅游食品,诱导游客购买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购物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规范行刑衔接相关工作制度。对强买强卖、伪造证书、欺客宰客、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妨碍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食品经营场所落实环境保护及排污等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负责推动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管。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负责督促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的餐饮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相关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文体旅游部门负责开展跨区域协作、跟踪暗访、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培训、公示重要人员岗位信息、建立团队入店相关信息台账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旅行社与旅游市场食品经营者串通组织低价团,旅行社、导游与经营者串通索取回扣,无证旅行社、无证导游、导游诱导欺骗胁迫游客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旅游协会开展旅游诚信购物体系建设,落实先行赔付、无理由退货、评分定级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公共卫生预警制度和传染病公示制度。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全覆盖、全品种监督抽检,对抽检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具,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召回和查处。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行为。

第十九条 消防、住建、公安等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食品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核查购物场所消防安全。建立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对于违反食品摊贩经营范围的要依法处理,要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依法查处诱导消费、虚假广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短斤少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强制消费、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查处旅游市场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阿坝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旅游餐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等相关信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新办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初始风险等级定为D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对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待游客、旅游团队应当与自身供餐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接待。

第二十五条 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二)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食品贮存应当配置良好的通风、防尘、防潮、防腐、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

(四)严格冷食类食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生熟食品要分开贮存、加工、处理,防止交叉污染。

(五)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数量应当能满足经营需要且运转正常。

(六)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七)规范使用清洗消毒设备,餐用具数量、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大小和数量必须满足经营需要,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应配置公筷公勺等餐具。接待能力50人以下的消毒柜容积应在100升以上,50人至100人的消毒柜容积应在200升以上,100人以上的消毒柜容积应在500升以上。

(八)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一次性聚餐超过50人,按规定对每餐次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食品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虚假宣传菜品,使用阴阳菜单,接待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团餐。

第二十七条 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无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的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不得与工业酒精、液态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易误食物质一同贮存、运输和销售。使用甲醇、丙醇等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应当加入颜色进行警示,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的容器,并严格管理,防止误食。

(三)禁止经营无传统食用习惯的或可能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野生菌类(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野菜野果及其他农产品。

(四)禁止经营野生动物和来源不明、安全性不确定的动物、植物和长江、黄河流域及自然水域的野生鱼类。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协议必须明确团餐的地点、标准。旅行社不得以“零”餐费、低价、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诱导游客消费。



                        第四章 旅游食品销售



第三十条 旅游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和营业执照,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等相关信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旅游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新办旅游食品销售者初始风险等级定为D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旅游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对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旅游食品销售者严禁销售含有容易引人误解,涉嫌诱导游客的假冒本地特色的标识标签、图案等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第三十三条 旅游食品销售者严禁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含驾导、司乘、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成分或配料、产地、价格、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诱导或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 旅游食品销售者销售食品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应显著方式明确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和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降价销售食品时必须真实标明被比较价格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游食品销售者提供的免费试吃品尝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严禁导游和司机在旅游车上兜售食品。 

第三十六条 旅游食品销售者网络销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第三十七条 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受理中心收到符合条件的旅游食品退换货申请后,销售者核实游客信息无误、票据齐全、产品完好、出售商品与退换货商品一致,按照《阿坝州旅游诚信购物先行赔付受理中心工作制度》自收到游客商品之日由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受理中心先行垫付完成退款。

(一)先行赔付的旅游食品退换货须符合下述条件:

1.自购买预包装食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90日内换货。

2.退换货的预包装应当完好;应当保证退换货时在预包装食品的使用期限内。

3.出示购买预包装食品销售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

(二)符合条件的旅游食品在游客申请退换货后,经旅游食品销售经营者核实游客信息无误、票据齐全、商品完好、出售食品与退换货商品一致,中心或售货企业自收到退货之日由中心先行垫付完成退款。

(三)中心先行垫付完成退款后,旅游食品销售经营者需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心拿回退货商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心垫付的游客退货款存至中心专用账户。

(四)支付方式为刷卡的,由游客自行承担相关刷卡手续费。

(五)退款凭证、退换货处理等情况资料复印并存档。

(六)中心受理退换货先行垫付处理完成后,旅游食品销售经营者在5个工作日内未将中心垫付的游客退货款存至中心专用账户的,由中心负责代位追偿,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章  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风险等级惩戒机制。

(一)旅游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A级风险的旅游食品经营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B级风险的旅游食品经营者应开展一年不少于2次日常监督检查,对C级风险的旅游食品经营者应开展一年不少于3次日常监督检查,对D级风险的旅游食品经营者应开展一年不少于4次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旅游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条件未改变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调高其风险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

在同一年度内,旅游食品经营者因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涉嫌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游客在离开阿坝州境内后投诉,无法收集有效证据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定性定案处置,给阿坝州旅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第一次被投诉的,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商铺出租者;第二次被投诉的,由相关部门联合驻点执法;第三次被投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凡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舆情、影响极其恶劣、情节严重、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旅游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纳入第二次检查范围。对在第二次检查中,依然存在类似第一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各县(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针对旅游市场售卖的肉制品、乳制品等阿坝特色产品的监督抽检。第一次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旅游食品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该旅游食品经营者在同种类食品经第二次抽检仍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包保督导机制。在同一年度内,包保干部第一次督导发现旅游食品经营者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由各级食安办移送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或立案调查。同时由相关部门对该旅游食品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商铺出租者;第二次督导发现旅游食品经营者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由各级食安办移送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或立案调查。同时由相关部门联合驻点执法;第三次督导发现旅游食品经营者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由各级食安办移送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或立案调查,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加大旅游市场牦牛肉干、牦牛乳粉等州内特色食品抽检力度,打击食品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乱象。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跨区域协作机制。在旅游市场食品执法办案等方面加强与辖区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合作沟通,建立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共享旅游执法信息,共商执法办案对策,共治旅游购物乱象,联合打击旅行社、导游、经营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日常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适时沟通会商案情,规范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加大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虚假宣传、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十六条 旅游食品经营者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规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旅游食品,指旅游市场提供的餐饮服务、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等。

旅游食品经营者,指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旅游食品销售者。团餐,指由旅行社发起的专门针对游客的聚餐行为。

阿坝特色产品,指阿坝州特有的或特别著名的产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阿坝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阿坝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视频)

信息来源: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